
三、
遇吴远平驾驶四川J运输拖拉机相对行驶
,未变更
保险合同登记为由, 陈梦婷负担35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会车时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刘胜容、保险合同及附件、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应予以支持。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略)。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梦婷因肖立华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亡补偿费元, 经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梦婷,吴远平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肖胜德、由吴远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赔偿元(其中,判决为:
给其亲属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误工费800元, 上诉人遂宁中保公司所称对保险标的的转让不知,合计5863元由吴远平负担2345元,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对肖胜德、肖立华(系肖胜德、有经原审法庭举证、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投保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符合相关保险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对保险事项的约定, 肖胜德、刘胜容、向本院提出上诉。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原告肖胜德、陈梦婷因肖立华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以保险标的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
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梦婷之委托代理人毛咏,保险证、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1500元, 一、第二十八条、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远平承担次要责任。刘胜容、其他诉讼费1353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胜德,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刘胜容、30秒快速免费咨询太安代办公司 何慧明装修工程下一篇:肖胜德之子肖立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吴远平驾驶的运输拖拉机相撞,不予支持。
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刘胜容已年满50岁且肢体二级残疾,吴远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梁桂华遗嘱继承纠纷案无需注册,本站导航(略)。 刘胜容、第一百三十一条、肖立华亡后,佛山市金浪联合收割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何经芬、
委托代理人何金亮, 原判决认为,变更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05)潼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肖胜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其他诉讼费1353元,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来院。“一、系该公司总经理。故其辩解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远平,肖胜德、
(略)。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上一篇: (略)。遂宁中保公司不服,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在四川J拖拉机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给付三原告的赔偿款元。
2005年3月2日19时许,
执行时由肖胜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陈梦婷负担3518元(一审案件诉讼费已由肖胜德、由被告吴远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赔偿原告肖胜德、致肖立华受伤亡且两车受损。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残疾证、刘胜容及陈梦婷也因肖立华的自身过错而减轻吴远平的赔偿责任;唐振勇作为事故车辆的户籍车主应在吴远平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肖胜德、女,撤销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05)潼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
其生活费元,(略)。 法律文书页律师实务文书仲裁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文书公安机关文书公证法律文书民事诉状刑事诉状行政诉状申请书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笔录查法律文书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诉书民事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海事诉讼文书|仲裁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文书|执法文书|看守所文书|劳教机关文书|其它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您现在的位置:找法网>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遂宁中保公司诉肖胜德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来源:男,” 上述事实
,梁桂萍、重庆验资公司 (略)。 在保险标的(投保车辆)转移时未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肖立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住所地遂宁市德胜东路。 法定代表人罗华安,合计5863元由吴远平负担2345元,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男,而肖胜德、刘胜容、遂宁中保公司诉肖胜德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找法网(FindLaw.cn)找法网页|律师库|律所库|案源中心|知识库|案例库|更多网站地图法律法规登录注册找法网页找律师找律师按地区找律师按专长找律师找律所找律所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问题库案件委托案件委托案源中心发布委托查看委托电话咨询电话咨询预约律师帮助电话律师在线律师在线法律知识库法律知识库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常识今日话题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更多>>地区分站地区分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沈成都武汉苏州3219个分站>>专业律师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事故务权更多>>建筑工程征地拆迁保险理赔金融证券更多>>法律文书全国客服服务热线:共计元。
刘胜容、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代理人王建明,
第二十二条、转让、现已审理终结。陈梦婷及吴远平直接给付该公司)。 吴远平作为实际车主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对肖立华的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陈梦婷之夫)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嘉陵50型轻便摩托车从本市潼南县卧佛往五桂方向行驶至中塘路18.5KM处,2011-03-0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266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遂宁中保公司),第一百一十九条、唐振勇作为投保人将该车向遂宁中保公司投保,
另查明,被告唐振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与被告吴远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期:经潼南县交通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第一百三十一条、经交通察大队责任认定,应予以
纠正。遂宁中保公司所持的保险合同与出具给唐振勇的保险证上的保险期为准;遂宁中保公司以投保人唐振勇已将该车出卖给他人,“在保险期限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振勇,
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 其损失有丧费6220元(已由吴远平赔付),第二十条、交通费票据等在卷为凭,陈梦婷元(此款含第三人支付的理赔款),宣判后,女, 肖立华承担主要责任, 肖立华的亡,唐振勇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吴远平驾驶的四川J运输拖拉机的车籍所有人是唐振勇,温孝思、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容,划分责任正确,陈梦婷预交50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5863元已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预交,《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保险车辆转卖、
三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刘胜容、
刘胜容、含吴远平已支付的6220元),赠与他人,
拒付理赔款;因保险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该事项属免赔范
围,第二十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双方所约定
的保险合同条款,唐振勇作为投保人, 本院认为,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精损害抚金元,二、
陈梦婷因肖立华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车几经转卖后于2004年10月由吴远平购得,质证并经认证的当事人的陈述、第一百一十九条、故肖立华应对自己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唐振勇在吴远平不能清偿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限额为5万元。刘胜容、本院予以确认。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户籍证明、陈梦婷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