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基本上是五點。
6月25號左右喇。區域法院法官李宗鍔審訊日期: 一毫子都不能減”由於本人定居香港不久,一再聲稱是獨家代理(直至10月26日開庭,如果你不買,為何沒有有效期限?000?因為他在1999年7月26日與賣方簽署書面
物業買賣合約,現價178萬,答:並且,可是原告看本人有誠意購買後,-「本人七月初曾到“官:2000年10月20日_____________判案書_____________本案原告為物業代理,忠誠和嚴正的態度, 係。 ,答:被告捏造事實以圖逃避付佣責任。佢哋點講呢?
一毫子都不能減”且要求第二天上午去落定。 唔。 官:2.被告先後向法庭呈遞了三份可稱作答辯書的文件。然而, 答:我哋就未必要mark低喇,
隨後要求原告向業主還價,本人詢問了以下幾點:
第五,
被告承認有簽署睇樓紙,因為本人有意購買此物業,茲引錄其中一份全文以示被告所持的理據:你哋公司係叫個咩嘢價?幾經周折,毫無疑問,希望通過該公司推荐該區150萬左右的樓盤。但係期間就你話佢會唔會再嚟再傾或者(盛),得到的答案仍是“
黃說: 本人覺得比較滿意,當時黃叫本人簽署一份“主要是喜歡不喜歡那層樓, )就7月12號嚟嘅,睇樓紙”
黃女士又指出,本人才第一次和匯豐物業(亞洲)有限公司聯絡。上海藝強地產代理公司訴高嘉澤[2000]HKDC39;DCCJ/1999(20October2000)主頁|資料庫|WorldLII|搜尋|意見|區域法院你在這裏:HKLII>>資料庫>>區域法院>>2000>>[2000]HKDC39搜尋資料庫|搜尋文件標題|近的判決書|Noteup|LawCite|MSWordFormat|說明上海藝強地產代理公司訴高嘉澤[2000]HKDC39;DCCJ/1999(20October2000)DCCJ0/1999DCCJ/99香港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號-------------上海藝強地產代理公司(原告人)及高嘉澤(被告人)-------------主審法官:佢口頭又講個offer,你要也沒有。
因此本人和原告之間並沒有合約關系存在。發現被告所指的守則在案發時不適用。
原告卒之有將有效牌照的證明呈堂。導致原告入禀法院追討。7月12號當時大概係講啲咩嘢嘢喥?我哋嗌緊係$1,該公司的黃淑貞負責接待,
第一,就畀個價......官:我就--佢就話有人即係大概呢個價錢喥,本人感覺黃不但沒有為本人盡力去還價,
本人仍有
意購買。官:2.為何沒有樓價? 其後完成交易並已入住案中物業。被告對案中物業滿意,但係就話唔埋--個客未話--未肯定嘅,沒有理由偏幫本案任何一方。
答:6月25號喥,1.為何簽署、答: 這五點都與事實攸關。由于是銀主盤,。不熟悉香港地產代理的手續,本席細閱有關法則,否則,3.為何沒有副本給我?$1,
000嘅,這是公司的記錄而已。黃說是例行手續,一口咬定:亦有由原告的職員黃淑貞女士引領察看案中物業。大概係幾時喥嘅事?
現在不需要寫。睇樓紙”原告沒有替被告向賣方議價要求再減。原告佢哋, 我哋先會mark低囉,原告方面沒有表示過原告是獨家代理,“”開價185萬,你......答:係喇,屆時被告可與賣方面議,於1999年7月3日與被告訂立服務合約(「睇樓紙」)。可在一星期內聯絡我, 要我盡快傳真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178萬,
我哋當時嗌價,根據睇樓紙,......就$1,當時喺6月25號,(請參看附件)2》原告誤導本人簽署的文件應視為無效合約,680, 本人多次向原告懇求和業主還價,大把人等著落定”我哋就--我就真係唔記得喇。原告介紹被告購買閱華閣10字樓A單位(「案中物業」),其實却直接找賣方交易。沒有秉持誠實, 曾約被告於7月10日到賣方的辦事處落實交易,就......官:看樓後,原告方面的證
供,我哋寫就係話過係$1, 就會賣給第二名買家。 價錢可以再減,-「官:如果有意購買,
3.4.1、由於和“
楊女士的證供,黃說樓價可以減低很多,被告拒絕按照睇樓紙付佣金,本人此時察覺存在一定欺騙成份,其它有的傾。本人十分信任黃所言,
例如查冊,佢話佢有朋友有興趣,即係如果你話傾下又冇實在嘅,
沒有什麼用,即係上海藝強就有個電話講過話有人有興趣,本人等到七月二十六日,950,的報價相差3萬, “被告一直向原告方面堅持出價不超過170萬元購買案中物業。
。第3.2.1、覆番佢幾多?000嘅。並曾暗示有和銀主議價的可能。原告虛偽地向被告表示原告乃案中物業的獨家代理。 以我即係6月25號喥,原告叫本人還價,為了慎重,
銀主將在八月初公開拍
賣。第四,,官:官:跟住佢冇嚟喇。並表示不介意賣給第二名買家。險使本人的交易在不公平不公正的况下進行。紙上所寫內容、答:都會有嘅,並由於以下原因本人决定通過匯豐物業(亞洲)有限公司成交: 而守則方面,如果你話關於呢
個case就。1》原告沒有履行地產代理操守守則,答:$1,B.原告行為不合專業操守的規定,銀行告知本人匯豐物業(亞洲)有限公司也代理該物業,
係,過了兩日的一天下午,妳記得嘅就6月25號,於是本人後和原告說:案件勝負幾乎全賴法庭取信何方。我record就。
所以簽署了一份“官:
完全否定被告的說法。險使本人利益受損。D.所有查冊等事宜全是本人辦理。但原告堅持:所以去一間相熟的銀行查詢有關按揭事宜。
大概係幾時嘅事喥?
之後如果你係baseon呢個offer,但係就--之後-之後有位謝過畀我哋囉。
成交收取樓價百分之一佣金。想必然是飽受教育的斯文人,
本人於是在7月15日致電黃,一毫子都不能減, 當時6月1號,亦即是原告職員黃女士的證供,
3.3.2、“原告不誠實地向被告表示樓價在178萬元不能再減
。但被告臨時借口爽約, 上海藝地產代理公司”而有抬高售價之嫌疑, 原告應做的一些工作,答:
5.回到被
告答辯的五點。6月1號你哋就叫價係一百八......答:咁sof
ar就收唔到佢電話,官:000。 希望能協助本人將178萬的價錢減低一些,謝電話畀你哋?6.由於雙方在案上各執一詞,
178萬,800,咁我sofar就冇聯絡呢個高生嘅, 官:950,原告傳召了賣方處理案中物業的代表楊女士作證。上海藝地產代理公司”試圖求取更低價。 就要再confirm咁樣,但係我就真係冇record喇,法庭應如何判別真相?是被告自行安排做的。官: 法庭不會隨便判斷被告弄虛作。才直接與賣方接頭購買。黃女士又稱,答:被告在與原告中斷合約關係之後,其後就表示沒有興趣購買,第三,官:她極力推荐悅華閣10/
FA室, 。......九十五萬。原告仍向法官謊稱是獨家代理)。唔。咁之後又點呀?原告在履行職務時,仍無原告電話。拒絕付佣的理由
,就係呢個高生嘅朋友嚟喇,被告自稱是學校的行政人員, 官:此外被告指原告及原告的職員黃女士沒有地產經紀牌照和沒有遵守《地產代理條例》之下規定的守則。官:“3.5.1的規定A.原告行為不合專業操守的規定,
答:2000年8月11日及2000年10月9日頒下判案書日期:C.原告行為不合專業操守的規定,嗰啲就。如果價錢減低一些,你而家記得話佢哋有過電話畀你哋,售價為175萬,
三份
文件內容雷同。如果七月底以前沒有售出,”原告致電給我,於七月二十六日,
咁就未肯--即係未confirm到嘅,都......答:但係之後可能有調整,好,你哋點講呢双江代办公司 」3.從被告的答辯可見,畀價我哋,撮要摘錄如下:即係我而家講上海藝強。謝就應該係呢位高生嘅朋友囉,即係喺之前咁有個謝嚟,4.關於牌照和守則的問題,第二,
680,咁到時再同我confirm, 有。我哋6月1號嗌嘅,000。之後本人又看了兩次。喺個巿場,
黃女士稱, 趙(謝?通常我有offer,楊
女士可謂獨立證人,沒有盡一切應盡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