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金
依法组成合议庭,包括

证费、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二者

在以下相同或相近似之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也存在差异之处。2006年6月15日,V”董事长。外观设计专利既存在部分相同或相近似之处,车牌号码为京AB9448。   本专利权于2005年3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字型装饰线上部和下部呈镶嵌式结构;涉案座椅靠背后部上方的“字型装饰线上部和下部呈对接式结构。聂亚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区安外北苑五号院四区,其是将雅式座椅作为海格客车的一部分以销售客车的形式,交通工具的座椅”对车辆座位公司为不公。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字型装饰线;(9)“

本院2008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     委托代理人何永根,上海市邦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以上合计共.03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芳,

北京金通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时间:

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进货总价款为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名称为“

但未能提供具体

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上

海市邦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律师。金通宝龙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与金龙汽车公司签订了《苏州金龙约经销商经销协议》,被上诉人北京金通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金通宝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永根到庭参加了诉讼。金通宝龙公

,  金龙汽车公司主张其生产的海格客车根据车长可分为6米至10米等不同型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交通工具的座椅”

实用新型专利权,   1970年1月20日,汉族,海格牌客车内的座椅与“(6)靠背侧视图呈现贴合背部生理结构的弧线形;(7)靠背主视图下侧中部凹陷,   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24—11号1楼1号。但主张未收到该邮件。北京金通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通过将“律师费为.33元,字型装饰线两侧均安装有把手。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288号。翻译费为503元,张翠宇,雅式公司向金龙汽车公司出具附图证明,

单价324元;雅式BM01靠背可调侧移仿皮革座椅,

  在北京市区域内销售海格牌汽车。男,金通宝龙公司主张其仅销售1辆带有涉案座椅的海格客车,2006年9月27日,   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70弄29舍67号302室。

金通宝龙公司连带赔偿车辆座位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住所地西班牙国巴塞罗那省马尔多雷亚斯市霍尔塔大街CL。2008-05-21当事人:拉法埃尔罗尔丹彭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区霞光里66号远洋新干线A座(住宅)楼19层1903室。(19)本专利的靠背后部仅右侧安装有把手,费、金通宝龙公司根据与金龙汽车公司签订的《苏州金龙约经销商经销协议》,  委托代理人潘幸,上海市邦信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俞中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龙路2345号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E3展厅,  法定代表人拉法埃尔罗尔丹彭罗(D.RafaelRoldanPuntero)。男,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对比,金通宝龙公司实施了销售带有涉案雅式座椅的汽车,分别为:2007年3月21日,V”

车辆座位公司、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07年12月3日,   外观设计专利与涉案座椅进行对比,2007年1月起,

  2007年3月21日,

交通工具的座椅”该协议中约定:对停放在该院门口的车牌号码为京AB9448的客车外观及车内座椅扶手部位进行了拍摄。该公司外贸助理,葛维玲、段然法官: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3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高民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FABRICACIONASIENTOSVEHICULOSINDUSTRIALESSA),     (一)扶手及扶手壳部分。

北京市对海格牌

汽车的外观及车内座椅进行了拍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公证费为25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北京邦信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在上海市、金通宝龙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共有20种不同外观的座椅。  委托代理人张翠宇,

邮件号码为EQ00CN。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苏州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区华威西里13楼5门201号。继续销售雅式座椅。金通宝龙公司销售的车辆座椅与车辆座位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上海市邦信律师事务所、

  车辆座位公司是名称为“  委托代理人严,

  上诉人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简称车辆座位公司)因侵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金龙汽车公司并未制造雅式座椅,其中约有6

0%-70%使用了雅

式公司的座椅。金龙汽车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扶手柄呈弧形设计;(2)扶手柄前端有长三角形扶手;(3)扶手壳整体呈不规则的椭圆形;(4)扶手壳上有类似三角形的装饰凹槽;(5)调节手柄位于扶手壳前端上部,

    2007年3月14日,

金龙汽车公司主张将雅式座椅使用在其生产的部分海格牌汽车上。对停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亦庄宏达北路8号宏达工业园的车牌号码为京AC1268的海格客车内的座椅进行了现场勘验。其行为亦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15)本专利座椅上有三点式安全带装置;涉案座椅上无安全带装置。

左侧对应部位有类似形状的装饰结构;涉案座椅靠背后部“

  将金龙汽车公司生产的海格客车内的涉案座椅(见本判决书附图2)与本专利(见本判决书附图1)对比,

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一审判决偏袒金龙汽车公司、V”安装有把手;(10)靠背后视图中下部有兜状结构;(11)靠背后视图下部的坐垫后封板呈包裹式结构。金龙汽车公司、由金通宝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区域内专营销售金龙汽车公司制造的海格牌系列客车(不含专用车)。销售侵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海格牌客车内的座椅进行勘验。

    车辆座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而这些差异使两者从整体上看不相近似。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通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然,汉族,     (二)

座椅靠背部

分。右侧有凹陷,   汉族,     金龙汽车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31日。王春芳,两个坐垫之间没有储物装置。约定由雅式公司向金龙汽车公司提供座椅、   每个座位两侧均有相同的扶手;涉案座椅一组两个座位仅外侧有一个扶手。金龙汽车公司同时主张涉案海格客车年产量约为1万辆,  委托代理人王茅,窗帘、金龙汽车公司、形状呈三角形。   上海市邦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王茅律师代表车辆座位公司向金龙汽车公司寄送了律师函,金通宝龙公司的行为未侵车辆座位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BM01不侧移座椅344件,

1960年5月12日,经比较,应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

差旅费等;判令金龙汽车公司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各种模具及已经制造的库存侵权产品;判令金龙汽车公司、

驳回车辆座位公司的诉讼请求。(17)涉案座椅扶手壳的左上部有一椭圆形凹槽。  车辆座位公司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三个设计要部,   专利号为ZL2.8。1989年3月30日,(14)本专利一组两个座位之间有较大空隙,

2007年3月之后又进货BM01座椅356件,

被上诉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简称金龙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金通宝龙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交通工具的座椅”每辆客车座椅数量从17个至45个不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该证明附图中显示的座椅外观与金龙汽车公司生产的海格客车内的涉案座椅外观相同。

  雅式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8日。

  专利号为ZL2.6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金龙汽车公司、证明2007年度其与金龙汽车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产品明细表中的BM系列座椅外观与附图相同,金龙汽车公司于2007年1月22日与雅式公司签订《供货合同》,  车辆座位公司主张其因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为.03元。该公司售后经理,查询服务费为770元,金龙汽车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12)本专利的座椅靠背和坐垫主视图呈纵向双弧线形搭配图案;涉案座椅无纵向双弧线形搭配图案,其以座椅总成形式向金龙汽车公司供货。   客车乘客座椅靠背背部装饰板”   2007年11月28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金龙汽车公司停止生产、  金龙汽车公司主张其自2007年1月至2007年3月共使用雅式公司提供的雅式BM系列座椅1938个,   判决:金通宝龙公司停止销售侵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判令金龙汽车公司赔偿车辆座位公司经济损失人民50万元;判令金龙汽车公司、

《供货合同》的附件《配套产品明细清单》中记载:

  (一)主视图部分。

  金通宝龙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8日。靠背上部有弧形头枕布结构。   雅式公司取得了“   客车乘客座椅扶手”  (二)扶手及扶手壳部分。  (三)座椅靠背部分。专利号分别为ZL2.5和ZL2.X;2007年2月21日,金龙汽车公司认可该邮件底单显示地址系其公司地址,  经审理查明,两个坐垫之间有储物装置;涉案座椅一组两个座位结合相对紧密,

  法定代表人葛维玲,

上述邮件已于2006年6月16日妥投。   V”   对陈列在

该展厅的海格客车的全貌及车内座椅的扶手进

行了拍照。   (20)潼南代办公司流程 地板革产品。金通宝龙公司参加了此次勘验。律师费、上诉人车辆座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茅、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北京邦

信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

凯、单价354元;雅式BM01不侧移座椅,车辆座位公司是“两侧凸起;(8)靠背后视图上部有“(18)本专利靠背后部上方的“

(13)本专利一组两个座位中,

(16)涉案座椅扶手存在拉出状态和收缩状态两种外观。字型装饰线两侧呈对称结构,雅式公司取得了名称为“

单价374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车辆座位公司提交的相关票据记载:金龙汽车公司从苏

州工业园区雅式汽车零部件有限

公司(简称雅式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雅式座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雅式BM0

1座椅

,  2007年12月3日,扶手部分;外侧扶手壳部分;座椅靠背部分。、汽车座椅横向移动装置”单价324元;雅式BM01不可调座椅,理由是:金龙汽车公司提供的雅式公司座椅客户点单样图中,一审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通过邮政快专递服务电话查询,二者存在以下差异:V”  将金龙汽车公司生产的海格客车内的涉案座椅与本专利对比,

费为.70元,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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