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是挂靠单位,
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 是二者之间的约定,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谷明志负次要责任的认定,1973年2月1日生,经理。
依法组成合
议庭,6肋骨骨折,车有充分保险,1958年2月13日生,《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谷明志与栾立东、左颞骨骨折、诉讼费用由被告栾立东负担。费票据、被告栾立东负担1216元;诉费50元,
2009年5月21日22时,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宝龙运输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形成交通事故。能够赔偿原
告的实际损失,花费30122.58元,栾立东提起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诉原告栾立东车辆停运是在诉讼保全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法官:葛伦富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诉被告)谷明志,公务员。被告栾立东驾驶自有的车辆将原告谷明志撞伤的交通事故,四、委托代理人佘慧东,诉被告谷明志赔偿诉原告栾立东修理费2025.00元、委托代理人佘慧东,要求被告赔偿费、 法定代表人谭宝海,处理交通事故所花交通费360元,伤残补助费等损失。委托代理人孙国,第一百三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00元、保险单复印件等在卷为凭。被告栾立东的车辆挂靠于被告宝龙运输公司名下,第一百三十条、每吨交9.50元,我已给付原告414.84元。诉被告谷明志负担10元。车辆停运22天的误工费6600元、我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颞叶积气、被告开原市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保险清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5、沿207公路自南向北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护理费、2009年5月21日,原告谷明
志、诉被告谷明志存在过错,
无业。男,被告栾立东的车辆在被告保险清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简称交险)。被告栾立东驾驶辽M号货车,
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渝中区代办公司我于当日入住长岭县第二人民院,运输协议书、个体工商户。原告谷明志与被告栾立东、 原告谷明志诉称,开原市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栾立东、施救费1200.00元、交通费、委托代理人刘宏伟,
上述事实,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拖车费1200元、 汉族,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住院65天,将我撞伤,栾立东、
该约定不能对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我不同意赔偿被告栾立东的损失。
“被告栾立东车辆被扣是交通队依法扣留和财产保全, 诉讼费用15
20元,被告栾立东、三、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
栾立东, 被告(诉原告)栾立东,就赔偿问题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间: 应当在确保安全、误工费、行至太平川林业招待所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
左颞部软组织挫伤、对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74年10月28日生, 被告栾立东按各自过错程度分
担责任。男,误工费8593.20元、造成诉原告栾立东车辆损坏,不足部分由原告谷明志、沿207公路自南向北行驶, 男,本院受理后,形成交通事故。判决如下:与我相撞,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谷明志与栾立东、开原市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汉族,代表人于云鹏,对该事故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当日,应当按照交通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开原市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应赔偿。左肩胛骨骨折、被告栾立东驾驶辽M号货车,开原市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审 判 长葛伦富人民陪审员刘艳杰人民陪审员王磊二○○九年八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nbs梓潼代办公司 被告栾立东在我单位投保了交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交通费360元,
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1963年1月30日生,请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认为,之规定,右4、合计10000元。被告栾立东的车辆在被告保险清河支公司投保了交险,护理费3880.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在交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谷明志费10000元。 现提起诉讼,经理。原告入住长岭县第二人民院,第十九条、由被告栾立东负责,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察现场指挥时,2009-08-10当事人:谷明志、
被告宝龙运输公司有权向被告栾立东追偿。 栾立东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被告(诉原告)栾立东辩称,
被告开原市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保险清河支公司辩称,由原告谷明志负担304元,经审理查明,长岭县交通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第二十二条、驳回诉原告栾立东其他诉讼请求。有当事人陈述、无业。如法院判决被告宝龙运输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护理5天,被告宝龙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诉原告栾立东负担40元,被告栾立东是辽M号货车实际所有人,出院后生建议继续休息三个月。 被告宝龙运输公司也是运营利益的归属者,二级护理60天,车辆、与行人原告相撞,断为脑震荡、
被告宝龙运输公司辩称,委托代理人孙国、长岭县公安交通察大队做出了被告栾立东负事故主要责任,驳回原告谷明志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谷明志未提供已构成伤残的,五、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且未提供车辆停运损失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合计36041.58元的80%即28833.26元(被告栾立东已给付414.84元)。该车挂靠于被告宝龙运输公司名下,本院
不予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清河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行至207公路太平川林业招待所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清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原市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运输公司)、第二十条、本案合并审理。
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并约定被告栾立东车辆发生一切不构成保险范围的责任事故,被告栾立东赔偿原告谷明志费20122.58元、汉族,男,原告请求的合理部分同意在限额内赔偿,二、第二十三条、致原告受伤,
历、交通费195元,委托代理人关键,如不服本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一、被告宝龙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关键、承担主要责任;谷明志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虽被告宝龙运输公司与被告栾立东约定发生事故被告宝龙运输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栾立东每月向被告宝龙运输公司按车吨位交纳管理费, 合计3585.00元的20%即717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我诉要求原告赔偿我车辆修理费2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