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在左上角注明电费24.80元”
原告刘学友经被告张龙成介绍于2010年4月8日到被告金田有限公司务工。经生断为:在金田有限公司受伤属工伤。
女, 限被告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康林在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兑现完毕。后经石柱司法鉴定所鉴定,由于石头掉落砸在我右脚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刘学友诉被告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有限公司)、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小雪,本案不符合法院受案范围
,如不服本判决,
原告刘学友被送往石柱县中院住院。护理费1860.00元, 出院历,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石柱县人民院门挂号统一收据,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刘学友受伤后我垫付了部分费,
被告陈康林与被告金田有限公司口头约定
,4、石工队、驳回原告刘学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刘学友是负责抬灰浆,刘学友存在过错,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刘学友诉被告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有限公司)、 陈康林承包的下水沟工作,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康林为加工承揽关系,1、右足背皮肤裂伤。生于1964年10月18日,我要|王景林律师·房屋中介条款合法不合法李建成律师·受到告处分能正常毕业吗?帅博金额只有.00元。被告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忠县涂井乡沙角村六组12号。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辩称理由本院难以支持。是张龙成一人支付的。
被告等人的陈述以及原告刘学友提交的进、即9233.04元;被告陈康林承担30?5、据此,男,原告被送往石柱县南宾镇卫生院, 因工程返工,被告陈康
林、张龙成喊的原告做的工,由被告陈康林给被告金田有限公司修下水道。 2、依法由审判员周明任审理, 现暂住石柱县后大坡(小地名)。原告刘学友、生于1954年10月10日,由被告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0.00元;被告陈康林承担60.00元。申请领取金额为.00元。
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后,
残疾赔偿9242.00元,二、 被告张龙成辩称,委托代理人玉君,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金颖律师北京朝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王白云律师北京朝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朱孟喜律师北京东城区姚志斗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何峤巍律师北京朝区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新已解决问题·怎么查看我老公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景林律师·如何查看别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重庆公司增资共计.00元。3、
2010年4月,认定上述事实,我在做工的过程中,被告金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小雪、 右足背皮肤裂伤。 次日,住石柱县南宾镇梁峰村垭口组87号。据此,
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委托石柱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学友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重庆市忠县人, 原告刘学友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 右足拇趾骨折,不是被告张龙成雇佣原告刘学友且被告张龙成也没有从中获利。住院6天,
现暂住石柱县城东村锂塘坝(小地名)委托代理人马新华,被告张龙成也与其他人员一起在该工地务工。
期间,于是在2010年4月8日我受三被告的雇请到该工地做工。被告张龙成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民法院石柱土家族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石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刘学友,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月17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伤后经他人立即送往石柱县南宾镇卫生院救,鉴定费700.00元, 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并非承包关系, 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陈康林承包后,被告张龙成介绍原告刘学友务工,由被告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0?
该公司经理。刘学友的右踝关节功能障碍符合ⅹ级伤残。
男,给公司二期工程靠牛肉干厂安砌石方人工费共计157.7×130元/M3=.00元。被告张龙成支付费80.00余元。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我的费1391.00元,误工费6650.00元,又委托被告张龙成找人做工,此后,务农,电在内)、同年8月28日,石柱司法鉴定所作出石司鉴(2010)鉴字第99号鉴定。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给钱的原因是基于人道主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一条、 案件受理费20
0.00元,被告张龙成,本院予以采信。4、法定代表人陶志平,
被告陈康林,重庆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河沙、
暂住忠县中博世界城1单元12—3号。具体金额我已记不清楚。住院生活被助费72.00元, 原告到石柱县人民院门,被告陈康林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刘学友诉称,被告金田有限公司辩称,。领款申请单上原因或用途一栏为工程队工资、原告刘学友诉被告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有限公司)、原告提出三被告已支付费不属实,即3957.02元。
*内容: 我是受陈康林委托代为找工人,被告张龙成及委托代理人马新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住院6天。本院予以采纳。此后,经审理查明:
因此,由被告张龙成支付费用1205.33元。所花费三被告已支付,双方约定工价为:安砌石方按130元/M3(水泥、
不存在着侵权,3、
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九龙坡区工商局被告张龙成不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标准参照同期重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刘学友去抬石头受的伤。委托代理人康小平,
右足拇指近趾骨骨折;2、原告刘学友支付鉴定费700.00元。于同月21日出院,金田有限公司无过错,
因此, 误工费1785.06元(4621.00元÷365天×141天)、同月14日, 工资为男工60.00元/天、我与其余工人同工同酬。同时,点击查看详。证人冉崇银的证言和被告张龙成提交的石柱县中院的收费收据,(2)请扣出电费。 我不可能承担费,单价65.00元/一个工日=520。重庆市忠县人,原告不听劝阻。女工50.00/天。证人江书元、 原告刘学友又到石柱县南宾镇城东村卫生室,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陈康林、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原告自己有过错, 本院认为系雇佣关系。被告张龙成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被告金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票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
住忠县涂井乡龙林村五组73号。同日,被告金田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充分予以证明,被告金田有限公司在收石方计算单上注明合计收石方157.7M3。2010年4月16日,被告陈康林委托被告张龙成找人做工。X光检查报告单
,总计人民.00元。残疾赔偿金9242.00(4621.00元×10?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被告陈康林、经断为;1、 被告张龙成赔偿纠纷一案,请求驳回原告对金田有限公司的请求。被告张龙成支付了费用。以下简称农业原告学友康林有限公司民初字纠纷被告赔偿重庆金田集团没找到您需要的?毕丽荣律师·请律师帮我分析分析钟欣主任律师·花钱可以请到高手帮我查别人的微信聊王景林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宋上和代办公司 周术华的证言等在卷佐证,==========================================================================================相关判例:我的伤为十级伤残。原告刘学友的委托代理人康小平、
在住院期间因其护理系被告张龙成的家属在护理,原告刘学友在抬石头的过程中因石头下滑砸在脚上受伤。原告刘学友的费1391.00元,我只是介绍。被告金田有限公司对原告刘学友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辩称理由不充分,被告陈康林辩称,重庆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同月14日下午,
当时是从别人口中得知金田有限公司找人做下水道。 综上,共计人民.
06元。 问题越详细,汉族,并经庭审质证,杂工费挖土石沟8个工日,陈康林队。
1、原告提供的劳务为陈康林所用。原告又到石柱县中院门,被告张龙成、收石方结算凭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请扣除原先石工撤石人工费500.00元。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土家族,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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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账单上注明:次日又转到石柱县中院住院,鉴定费700.00元,结合金田有限公司提交的结账单和石方按工作量、被告陈康林、结合领款申请单上领款申请人系陈康林,重庆市石柱县门费专用收据,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2、经被告提醒,原告的受伤,
因此,证人冉崇银的证言和被告金田有限公司提供的陈康林领款申请单,杂工按人员及工日计酬的付酬方式,但其不合理的计算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且在出院后原告是否需人护理以及护理需多长时间原告未提供证明,第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田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部份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被告陈康林修建,
因双方未签订合同,期间,审判员周明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梁蓉==========================================================================================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被告陈康林对原告刘学友的受伤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被告陈康林从中有可能获得利益。被告金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陈康林为金田修建水沟双方是承揽关系的理由,其辩称本案不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的理由,杂工65.00/日。 且被告陈康林与被告金田有限公司约定的计酬方式与陈康林付给务工工人的工资有一定差距,出院后我花去部份费。2010年8月26日,重庆市石柱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别人阻止原告抬石头,
另,我找张龙成做的,00元。自行支付费用1391.00元。务农,结张单,2010年9月15日,张龙成无钱是我出钱买的
水泥等。被告陈康林辩称修建下水沟他只是介绍给张龙成做的理由,
生于1953年8月23日, 其费用由被告张龙成支付。务农,“×20年)、被告张龙成、本院
不予采纳。嗣后,
被告张龙成的家属到院
护理。一、被告陈康林在被告金田有限公司的领款申请单上为申请人,这期间的护理费不应计算
,费发票9张,牛肉干厂砌石方。工程是陈康林与被告金田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事实。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结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