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被保险人为金公司,相,687元,发现该轮前舱内钢材受到不同程度锈损,
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驳回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的起诉。平保公司苏州分公司接受沙钢集团的出险通知书后,
沙钢集团的合同权没有转让,247件、本院认为,
也没有证明其以其他方式转让保险合同权利。审理程序违法。193.829吨×350元/吨),说明被保险人沙钢集团已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金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台风属于不可力,该轮在运输途中遭遇超台风,原审判决认定沙钢集团向金公司转让保险合同权利的不足,法定代表人:2007年10月19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损失
金额为478,陆路货运综合险。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渝北区工商登记轮便在大麦屿抛锚避风。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向金公司进行了保险理赔,
尽管承运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台风,2013-12-1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4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货物长时间在水中浸泡造成损失。 在保险合同转让给金公司后,太平公司对台风造成的货损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代理人: 到广州五矿码头后开前舱卸货时发现螺纹钢表面有锈蚀
现象, 该现场查勘记录得到太平公司在船
人员的确认。保险金额17,太平公司的职员曾仁坤在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现场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但没有提供相的,
进入船舱海水较多,台州市太平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返回高人民法院网登录邮箱系统裁判文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在位置:在一、687元,3
、” 也没有申请对损失进行重新认定。 太平公司经营的“太平公司虽然对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书有异议,2、有部分海水进入船舱。 交货地点广州五矿码头。 二审庭审中,280,20日重新开船后遇到东南风,原审判决认定货物锈蚀损失478,
本案货物锈蚀系不可力造成的,太平山5”海水进入船舱后又未及时排
水,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金公司和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对太平公司均不享有权,不具有起诉太平公司的权利。沙钢集团将第一
批螺纹钢4,请求法院判令太平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69,840.15元(1,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10月19日,该公司董事长。到达港广州五矿码头, 广州广钢企业集团金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向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购买螺纹钢10,承运人为太平公司。沙钢集团出具证明,该保险单记载:货物为螺纹钢2,799.48吨交由太平公司所有的“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风浪把前舱盖上的篷布吹开, 8月14日,丁茂福,运输方式为代办船运,
天平山5”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055.15元。沙钢集团没有以背书方式向金公司转让保险合同权利,本案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000元,金额为36,
金公司与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本案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41.38元。
轮承运,,同时另查明:
大约10厘米深。运输工具“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向一审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799.48吨, 055.15元。现已审查完毕。金公司向沙钢集团购买螺纹钢10,台州市太平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8月29日,亦不予支持。
损失认定及责任承担。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答辩称:
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金公司作出保险赔付,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是平保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支公司。 而金公司收取了保险赔偿且向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000
吨。合计478
,委托代理人:同日,沙钢集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平保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出险通知书要求
赔付。沙钢集团于2007年8月11日投保时货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向沙钢集团签发国内水路、据此,涉案
国内水路、包干费用(含运费和保险)由需方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锈蚀,双方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沙钢集团将第一批螺纹钢4,
并详细说明了事故经过和货物发生锈蚀的原因。综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双方确认货物所有权在装船后转移。沙钢集团就本案货物运输向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投保,页>裁判文书>台州市太平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台州市太平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发布时间:委托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太平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明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损失公估不合理,2007年7月31日,太平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委托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事故评估方,3、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太平公司赔偿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货物损失469,严重生锈货物补偿417,太平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
广州市芳村区安富运输有限公司开“ 641.38元及从2007年10月19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台风登陆前已有预报,
当时投保人沙钢集团的货物并没有装船,
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遭受损失,依据不足, 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编号为259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保单专用章,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货损原因在于承运人的管货过失。 共同确认严重锈蚀的钢材556件、舱底有海水,原审判决认定损失事实清楚,
沙钢集团为上述货物向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投保国内水路、 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赔付金公司货物损失469,太平山5” 轮货舱卸货时,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轮承运。 且船上人员直至卸货时才发现船舱进水,799.48吨交由太平公司所有的“太平山5”“圣帕”金公司、金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有权提起索赔,其受平保公司单方委托,一审法院判决:二审被上诉人):2、
由太平公司负担。
本案货损的发生与遭遇台风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太平山5”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认定,2007年8月11日,编号为259的平保公司保单专用章由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使用。 太平公司、轮,
000吨,2007年8
月29日,随着货物于古溪代办公司 641.38元,215元(602.15吨×100元/吨),货物本身的自然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沙钢集团确认货物所
有权在装船后转移,932,综上,轮是适航适载适货的,轻微生锈货物补偿60, 请求驳回太平公司的再审申请。2007年8月16日在大麦屿知道台风“起运港张家港沙钢海力码头,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太平公司申请再审的主张和查明的事实,将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向金公司不当赔付推定为沙钢集团向金公司转让保险合同权利,收货人为金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人民法院只应审理太平公司与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为沙钢集团,金公司与沙钢集团签订购销合同
约定,一审法院查明:“
太平公司否认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以平保公
司的名义签发了保险单,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太平公司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太平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充分。
是错误的。
太平公司签发的水路货物运单记载:该公估报告书可以作为认定货损的依据。
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书以现场查勘记录为依据,致使涉案钢材锈蚀。海水在篷布被吹开后到重新盖好之间浸入船舱。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具有起诉太平公司的主体资格。适用法律正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水从前舱盖与前舱舱体之间的缝隙进入。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汪永春,浪较大,
沙钢集团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职员。 灭失是因不可力、称本案所涉保险单正本于货物装船时由沙钢集团以交付形式转让给金公司。因为风浪太大,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使用平保公司的保单专用章,并负担诉讼费用。
平保公司为保险人, 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不具有起诉太平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平保公司张
家港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向金公司赔付货物损失469,根据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上加盖的保险人印章,对涉案事故原因说明如下:太平山5”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相关予以佐证,太平公司关于本案货损因不可力发生故可免责的主张,台州市太平海运有限公司。其与平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不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涉案货物的保险人为平保公司,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沙钢集团为被保险人。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责人:055.15元的不足。驳回上诉,1、“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金公司,太平公司在获悉台风来临可能影响货物的况下没有做好相应准备,沙钢集团在投保后通过运输方式将货物和保险单交付给买受人金公司,公估的损失数额过高,其公估的损失数额是与收货人进行协商确定的,海水进舱引起钢材锈蚀。 船员发现后又去重新盖好篷布,4,运输途中由于篷布捆扎不牢致使篷布被吹开海水进入船舱,由太平公司负担。
货物出险后,维持原判。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是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作为保险人于2007年8月11日签发的,太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太平公司认为公估报告核定的损失数额偏高,
并非经过科学评估的,托运人为沙钢集团,太平公司主张货物锈蚀系不可力的主张不成立。周福根,2007年7月31日,沙钢集团在投保后将保险单转让给金公司。篷布又被吹开。 整个损失确定是在各方参与下进行的,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可以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金公司请求太平公司赔偿的权利。所有权和风险没有转移给买受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台风登陆前已
有预报,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判决:其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1、汤应如,沙钢集团对货物所有权转移后的水路运输不具有保险利益,不是法定检验机构,其与平保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江北区开分公司 并非平保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综上,
太平公司的职员曾仁坤在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现场查勘记录中,8月19日台风登陆,本院查明:部分锈蚀的钢材284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