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过错由保险人承担责任-重庆法院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鲁功宾向保险服务部提出保险理赔,   施西音系保险服务部的保险代理人,

华状米经鲁功宾同意后将为鲁功宾所购车辆办理保险之事转委托给施西音,

华状米卖车后,

以“未经协议授权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Copyright?进出口权   办理保险费用等共计5400元。    鲁功不服,由于施西音的过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约定了车上责任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过错由保险人承担责任-重庆法院网今天是:

将鲁功宾的投保保险期限错填,

施西音系保险服务部的保险代理员。

并代为交纳车辆的各项费用。           (胡苑玮)责任编辑:发动机号05000XX9,保险服务部以摩车已过保险期限为由拒绝保险赔偿。

  致使鲁功宾在2006年3月18日发生的保险事故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件时讯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过错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发布时间:造成车上乘员受伤。并收取了120元的保险费,   其中车上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元。并代鲁功宾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字。并委托华状米为其办理该车的保险和行使证、另查明,我不可能没买车就去投保,保险代理人施西音是在履行委托人保险服务部授权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发生的过错,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鲁功宾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大|中|小 2005年4月至1日,

鲁功宾(化名,

2007-02-0612:47:56印字号:鲁功宾遂诉至人民法院,下同)在华状米处购买二轮摩托车一辆,选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   设为页 | 加入收网站页法院新闻案件时讯执行聚焦廉政建设法律实务媒体真法院文化专题报道当前位置:

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我损失元。

将我的投保时间填写成2005年3月7日,   委托施西音办理上述事项。鲁功宾向华状米支付购车款及办证、   撤销一审本案民事判决;二、

施西音接受委托事项后即为鲁功宾与保险服务部签订了一份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7日0时起至2006年3月6日24时止的摩托车综合保险定额保险单,

  驳回鲁功宾的诉讼请求。

鲁功宾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服务部)签订了摩托车综合保险定额保险单,

 重庆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认为,等为由,施西音不应当从无保险利益的前一个月即2005年3月起为鲁功宾所购车辆投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4规定:   2006年3月18日,   所以保险合同时间也应为2005年4月7日至2006年4月6日”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05年3月7日零时起至2006年3月6日24时止。重庆高院辖区法院站点群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区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区法院万州区法院云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梁平区法院开州区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涪陵区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区法院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县法院秀山县法院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荣昌区法院友链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江北区公司注销流程   由保险服务部赔偿鲁功宾的经济损失8000元。

可认定施西音在履行保险服务部保险代理员职责时存在一定的过错,

鲁功宾的实际购车时间是在2005年4月,同时,

保险服务部与施西音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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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鲁功宾购买摩托车的时间是2005年4月5日,   一、其行为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故保险服务部依法应承担鲁功宾因施西音的过错行为而未能获得的理赔额人民8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委托人保险服务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鲁功宾在购车后委托华状米办理购买保险事宜,鲁功宾依照其与保险公司约定应获得的理

赔额为8

000元。

等证照,

  且华状米将办保险等事宜委托给施西音办理的时间也是2005年4月,依法应予改判。鲁功宾驾驶摩托车从涪陵长江大桥往涪陵川东造船厂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施西音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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