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潼南第一造纸厂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后,

原告诉称: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金岗大厦6楼。

不得拷贝或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1987年5月19日,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可行研究报告在国家批准后由原告负责被批准工程的初步设计等工作。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赵志代理审判员樊雯龑人民陪审员陈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胡艳文书原文导出:

技术合同纠纷。   组织机构代码-X。     四、该公司员工。未经许可,卢苇,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原、

请求判令:法定代表人:此款由被告于2012年6月21日给付原告2万元,Word文件下载公告  一、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姚祖民,   拒绝支付原告可行研究报告编制费。约定被告工业废水理项目由原告组织具备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委托代理人:本院予以确认。   本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案由:二、

2012-10-2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

被告:

  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姚春龙,

蓝代斌,住所地潼南县梓潼镇大庙村。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本院减半收取1750元,余款由被告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厂长。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分三次共支付原告可行研究报告编制费16万元,   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依照协议履行了委托编制可行研究报告并提交被告,而被告在原告提交可行研究报告并获国家批复后,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男,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国新闻 全国人大 中国网 全国政协 高人民检察院内部邮箱|关于我们|网站地图|添加收|设为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总机:举报:京ICP备0号宝龙代办公司

  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潼南第一造纸厂技术合同纠纷一案页>重庆>技术合同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潼南第一造纸厂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提交日期:

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支付原告编制《重庆市潼南第一造纸厂工业废水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可行研究报告》费用16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任何商业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组织机构代码00-1。

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25日签订了《重庆市潼南第一造纸厂工业废水理项目协议书》,

一、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被告以此报告为依据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专项资金并获得批准。汉族,被告重庆市潼南第一造纸厂给付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可行研究报告编制费及诉讼费用共计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重庆市潼南第一造纸厂,  二、

董事长。

上述协议,  三、遂起诉至本院。

严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于2012年6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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